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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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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修習學士程度及副學士程度學分班者,應具備下列要件之一: 一、十八歲以上。 二、未滿十八歲者,應分別具備報考專科學校及大學之資格。
  2. 2.修習碩士程度學分班者,應具備報考大學碩士班之資格。
  3. 3.推廣教育學分班學員資格,由各校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第6條的規定: 1. 修習學士程度及副學士程度學分班的學員,需要具備以下要件中的一項: a. 年滿十八歲。 b. 若未滿十八歲,必須分別具備報考專科學校及大學的資格。 2. 修習碩士程度學分班的學員,需要具備報考大學碩士班的資格。 3. 推廣教育非學分班的學員資格由各校自行決定。 來源:大學法院所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70018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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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第 6 條規定:「修習學士程度及副學士程度學分班者,應具備下列要件之一: 一、十八歲以上。 二、未滿十八歲者,應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