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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修習學士程度及副學士程度學分班者,應具備下列要件之一: 一、十八歲以上。 二、未滿十八歲者,應分別具備報考專科學校及大學之資格。
  2. 修習碩士程度學分班者,應具備報考大學碩士班之資格。
  3. 推廣教育學分班學員資格,由各校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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