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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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務基金有關年度預算編製及執行、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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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12條,校務基金有關年度預算編製及執行、決算編造,應依據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根據在上述法規中,可以找到以下資料來支持解釋: - 預算法:根據預算法第30條和第31條的規定,中央政府應於年度開始前9個月訂定施政方針並擬訂預算編製辦法,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則按照辦法進行預算編製。此外,預算法第13條規定政府債務應編入預算,並可編列現金和未來承諾的授權。 - 會計法:根據會計法的規定,學校的校務基金收入應存入專戶,並在提款時使用支票,需要由校長、主辦會計和出納人員簽名或蓋章。此外,學校應保管會計檔案,並在有遺失或損壞的情況下報告校長和相關會計單位進行處理。 - 決算法:根據決算法的規定,編製決算需遵循相關法令的要求,並進行審計。 - 審計法:審計法規定了審計的相關程序和要求。 基於以上法規資料,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12條明確規定了校務基金年度預算編製及執行、決算編造應遵守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的要求。這些法規確保了校務基金的收支和管理符合相關法規,並有助於確保財務活動的透明度和合規性。
- 預算法法規
- 會計法法規
- 決算法法規
- 審計法法規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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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