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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88.05.05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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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為促進國立大學校院財務有效運作,提高營運績效,以因應高等教育發展趨勢,提昇教育品質,特設置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並依預算法第十九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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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得視各國立大學校院情況及財務自籌比例達年度經常支出百分之二十時,依預算規定程序,於各校設置校務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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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各校校務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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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之主管機關為教育部;各校校務基金之管理機關為各該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設置管理委員會管理,其要點由教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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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務基金之來源如左:一、學雜費收入。二、政府編列預算撥付款。三、推廣教育收入。四、建教合作收入。五、場地設備管理收入。 六、捐贈收入。七、孳息收入。八、其他收入。前項第一款學雜費之收費標準,依教育部之規定;第二款之預算編列,由教育部依規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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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務基金之用途如左:一、教學支出。二、研究支出。三、推廣教育支出。四、建教合作支出。五、增建、擴充、改良資產支出。六、其他與學校校務有關之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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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校校務基金預算之編製,應審酌基金之財務及預估收支情形,妥慎編列,並以維持基金收支平衡或有賸餘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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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務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得循預算程序撥充基金或以未分配賸餘處理;如有短絀,應以未分配賸餘予以填補或縮減以後年度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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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務基金有關年度預算編製及執行、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全文共 15 條,最新異動日為 88.05.05,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