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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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校務基金之學校,其一切收支均應納入基金,依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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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3 條的規定,設置校務基金的學校,所有的收入和支出都應該被納入基金中,並按法律辦理。根據教育部於2011年發布的《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該辦法對於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的收支、保管和運用進行了詳細的規定,並明確了該基金的設置和運作原則。例如,該辦法規定了基金的組成、運用範圍和管轄等內容,並強調了基金的使用應符合法律和相關規定。因此,根據該辦法,國立大學校院的基金收入和支出都應該依法納入基金中,並按照相關法規進行管理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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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