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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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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校務基金之學校,其一切收支均應納入基金,依法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3 條的規定,設置校務基金的學校,所有的收入和支出都應該被納入基金中,並按法律辦理。根據教育部於2011年發布的《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該辦法對於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的收支、保管和運用進行了詳細的規定,並明確了該基金的設置和運作原則。例如,該辦法規定了基金的組成、運用範圍和管轄等內容,並強調了基金的使用應符合法律和相關規定。因此,根據該辦法,國立大學校院的基金收入和支出都應該依法納入基金中,並按照相關法規進行管理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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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3 條規定:「設置校務基金之學校,其一切收支均應納入基金,依法辦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