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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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得視各國立大學校院情況及財務自籌比例達年度經常支出百分之二十時,依預算規定程序,於各校設置校務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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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教育部的規定,當國立大學校院的財務自籌比例達到年度經常支出的百分之二十時,教育部可以依照預算規定程序,在各校設置校務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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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