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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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務基金之創立基金,就現有代管國有財產撥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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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4條,校務基金的創立基金應由現有代管國有財產撥充之。依照該法規,國立大學校院的校務基金的創立基金應由相關的國有財產進行撥款。舉例來說,如果國立大學校院擁有一座土地,根據這個法條,可以將該土地的價值撥入校務基金的創立基金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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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