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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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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務基金之創立基金,就現有代管國有財產撥充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4條,校務基金的創立基金應由現有代管國有財產撥充之。依照該法規,國立大學校院的校務基金的創立基金應由相關的國有財產進行撥款。舉例來說,如果國立大學校院擁有一座土地,根據這個法條,可以將該土地的價值撥入校務基金的創立基金中。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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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4 條規定:「校務基金之創立基金,就現有代管國有財產撥充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