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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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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各校校務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5條的規定,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屬於預算法第4條所定的特種基金,並且其編製附屬單位預算。這表示各個國立大學校院應該依照相關規定來編製校務基金的附屬單位預算。 例如,一個國立大學校院可能有各個校區、學院、系所等層次的單位,每個單位都需要進行預算編製,以確保資源的合理分配和利用。這些單位的預算都會納入校務基金的總預算中,並且根據各個單位的需求來分配相應的資金。根據不同的校務基金預算需求,各個單位可能有不同的分預算。

  • 第四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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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5 條規定:「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各校校務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