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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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之主管機關為教育部;各校校務基金之管理機關為各該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設置管理委員會管理,其要點由教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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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6 條,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由教育部擔任主管機關,而各校的校務基金則由各國立大學校院的管理機關負責。這些校務基金的收支、保管及運用則由相應的管理委員會管理,其要點則由教育部制定。 範例參考: 根據教育部教育資料庫資料顯示,國立臺灣大學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設置了一個網站,提供有關校務基金收支與運用的相關資訊和報告。該網站展示了該委員會對於校務基金的管理與運用的辦法和政策。 另外,根據教育部公告,國立成功大學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根據教育部要點進行收支預算的編列,並提供詳細的預算執行報告,以使相關人員和公眾能夠了解該校校務基金的運作情況。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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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