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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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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務基金之來源如左:一、學雜費收入。二、政府編列預算撥付款。三、推廣教育收入。四、建教合作收入。五、場地設備管理收入。 六、捐贈收入。七、孳息收入。八、其他收入。前項第一款學雜費之收費標準,依教育部之規定;第二款之預算編列,由教育部依規定程序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7條規定了校務基金的來源,包括學雜費收入、政府編列預算撥付款、推廣教育收入、建教合作收入、場地設備管理收入、捐贈收入、孳息收入和其他收入。其中,學雜費收費標準由教育部依照規定程序辦理,預算編列由教育部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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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7 條規定:「校務基金之來源如左:一、學雜費收入。二、政府編列預算撥付款。三、推廣教育收入。四、建教合作收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