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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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務基金之用途如左:一、教學支出。二、研究支出。三、推廣教育支出。四、建教合作支出。五、增建、擴充、改良資產支出。六、其他與學校校務有關之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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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8條的規定,校務基金可以用於以下幾個方面: 1. 教學支出:指用於提升教學品質、改善教學設備、發展教學方法等方面的支出。 2. 研究支出:指用於支持學術研究活動,包括購買研究設備、資助研究項目等相關支出。 3. 推廣教育支出:指用於推廣與教育有關的活動,如舉辦研討會、培訓課程等,以提升教育品質和普及教育知識。 4. 建教合作支出:指用於與業界或其他教育機構進行合作,開展教育項目、實習計畫等,以提升學生實務能力和職場競爭力。 5. 增建、擴充、改良資產支出:指用於校園設施的擴建、改善和維修,以提供更好的學習環境和設施。 6. 其他與學校校務有關之支出:指用於其他與學校校務相關的支出,具體細節可能因學校而有所不同。 舉例來說,校務基金可以用於購買新的實驗儀器、補助教師進行學術研究、舉辦校園活動、合作與業界進行職場實習計畫、進行校園建設工程、以及其他與學校運作有關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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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