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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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校校務基金預算之編製,應審酌基金之財務及預估收支情形,妥慎編列,並以維持基金收支平衡或有賸餘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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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9條的規定,各校校務基金的預算編制應考慮基金的財務狀況和預期收支情況,謹慎地進行編列。並且,預算的原則是維持基金的收支平衡或有賸餘。這表示校務基金的預算應該確保支出和收入之間的平衡,或者在支出少於收入時產生賸餘。這有助於確保校務基金的財務穩健和可持續性。 參考資料: -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20051)
- 審酌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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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