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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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務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得循預算程序撥充基金或以未分配賸餘處理;如有短絀,應以未分配賸餘予以填補或縮減以後年度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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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10條的規定,校務基金年度決算如果有賸餘,可以按照預算程序撥充基金,或者將未分配的賸餘處理掉。而如果有短絀,就應該使用未分配的賸餘來填補,或者縮減以後年度的支出。校務基金收支的處理和調整,都需要按照預算程序來進行。具體的操作細節和相關例子,可以參考相關的法規文件和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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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