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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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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務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得循預算程序撥充基金或以未分配賸餘處理;如有短絀,應以未分配賸餘予以填補或縮減以後年度支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10條的規定,校務基金年度決算如果有賸餘,可以按照預算程序撥充基金,或者將未分配的賸餘處理掉。而如果有短絀,就應該使用未分配的賸餘來填補,或者縮減以後年度的支出。校務基金收支的處理和調整,都需要按照預算程序來進行。具體的操作細節和相關例子,可以參考相關的法規文件和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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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10 條規定:「校務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得循預算程序撥充基金或以未分配賸餘處理;如有短絀,應以未分配賸餘予以填…」(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