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11 條
快速跳轉
校務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11 條規定,校務基金的會計事務應依照相關法規所制定的會計制度進行處理。具體來說,校務基金的收支、保管和運用等事項應按照會計制度的要求進行記帳和管理。校務基金的會計制度可以包括會計憑證的處理、會計報告的編制、會計簿冊的保管等。該條所使用之資料可能包括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本文及相關公告、公文等。 範例:根據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11條,國立某大學依法訂定了相應的會計制度,其中包括對校務基金收入和支出的記帳方式、保管校務基金的專戶及其提款的程序等。該大學按照會計制度的規定,對校務基金進行了正確的會計處理,確保了資金的安全和合理運用。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