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學生學籍共同處理規則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大學應建立學生學籍資料,詳細登記其學號、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戶籍地址、身分證統一編號、外國學生國籍、僑生僑居地、入學身分別、入學學歷、入學年月、所屬院系 (所) 組班、休學、復學、轉系所 (組) 、輔系、雙主修、所修科目學分成績、畢業年月與所授學位 (或退學紀錄) 、教育部核定學籍情形、家長或監護人之姓名、通信地址等。 前項學生學籍資料,各大學應永久保存。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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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應建立學生學籍資料,詳細登記其學號、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戶籍地址、身分證統一編號、外國學生國籍、僑生僑居地、入學身分別、入學學歷、入學年月、所屬院系 (所) 組班、休學、復學、轉系所 (組) 、輔系、雙主修、所修科目學分成績、畢業年月與所授學位 (或退學紀錄) 、教育部核定學籍情形、家長或監護人之姓名、通信地址等。 前項學生學籍資料,各大學應永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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