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學生學籍共同處理規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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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應建立學生學籍資料,詳細登記其學號、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戶籍地址、身分證統一編號、外國學生國籍、僑生僑居地、入學身分別、入學學歷、入學年月、所屬院系 (所) 組班、休學、復學、轉系所 (組) 、輔系、雙主修、所修科目學分成績、畢業年月與所授學位 (或退學紀錄) 、教育部核定學籍情形、家長或監護人之姓名、通信地址等。 前項學生學籍資料,各大學應永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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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教育部所核定之大學學生學籍共同處理規則第2條,大學有責任建立學生的學籍資料,在該資料中需要詳細登記學生的學號、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戶籍地址、身分證統一編號、外國學生國籍、僑生僑居地、入學身分別、入學學歷、入學年月、所屬院系 (所) 組班、休學、復學、轉系所 (組)、輔系、雙主修、所修科目學分成績、畢業年月與所授學位 (或退學紀錄)、教育部核定學籍情形、家長或監護人之姓名、通信地址等。此學籍資料應由各大學永久保存,以便查詢與管理。 參考資料: 教育部(2017)。學校單位與期刊名冊管理辦法。取自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30372
- 核定名詞
- 監護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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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