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學生學籍共同處理規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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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未能依規定時間註冊入學者,得申請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入學資格條件及年限,由各大學自訂之。但依兵役法規定服役者,各大學應同意其保留入學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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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大學學生學籍共同處理規則第3條,新生如果無法按照規定時間辦理入學註冊,可以申請保留入學資格,該保留入學資格的條件和年限由各大學自行制定。然而,根據兵役法的規定,如果學生需要參加兵役,各大學應該同意其保留入學資格。這意味著當學生因為服兵役而無法按時辦理入學註冊時,大學應該同意他們的保留入學資格申請。 參考資料: - 大學學生學籍共同處理規則,教育部,1999年7月23日修正。 - 兵役法,立法院,2019年12月31日修正。
- 兵役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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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