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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學生學籍共同處理規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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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各學系修讀學士學位學生遇有缺額時,得辦理轉學考試,招收轉學生。但一年級及應屆畢 (結) 業年級不得招收轉學生。 前項缺額不含保留入學資格、休學造成之缺額;辦理轉學招生後,學生總數不超過原核定及分發新生總數。 轉學生資格規定如左: 一、大學生肄業生修畢一年級課程且學業成績未達退學標準者、修業滿二年以上肄業 (含退學生) 者。 二、大學畢業已服兵役期滿或無常備兵役義務者。 三、專科學校或專修科畢業者。 轉學考試相關事宜,由大學組織招考轉學生委員會研議訂定招生簡章辦理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大學學生學籍共同處理規則第4條,大學學系在遇到缺額時可以辦理轉學考試,招收轉學生。但是,一年級和應屆畢業年級不得招收轉學生。轉學生的資格規定有以下三點:一、大學生肄業生修畢一年級課程且學業成績未達退學標準者、修業滿二年以上肄業(含退學生)者。二、大學畢業已服兵役期滿或無常備兵役義務者。三、專科學校或專修科畢業者。轉學考試的相關事宜由大學組織招考轉學生委員會研議訂定招生簡章辦理。 參考資料: 大學學生學籍共同處理規則,教育部,修正日期: 2021年6月9日的修正條文。

  • 核定名詞
  • 業已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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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學生學籍共同處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大學學生學籍共同處理規則第 4 條規定:「大學各學系修讀學士學位學生遇有缺額時,得辦理轉學考試,招收轉學生。但一年級及應屆畢 (結) 業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大學學生學籍共同處理規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