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學生學籍共同處理規則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大學各學系修讀學士學位學生遇有缺額時,得辦理轉學考試,招收轉學生。但一年級及應屆畢 (結) 業年級不得招收轉學生。 前項缺額不含保留入學資格、休學造成之缺額;辦理轉學招生後,學生總數不超過原核定及分發新生總數。 轉學生資格規定如左: 一、大學生肄業生修畢一年級課程且學業成績未達退學標準者、修業滿二年以上肄業 (含退學生) 者。 二、大學畢業已服兵役期滿或無常備兵役義務者。 三、專科學校或專修科畢業者。 轉學考試相關事宜,由大學組織招考轉學生委員會研議訂定招生簡章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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