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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學生學籍共同處理規則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學生入學前已修習及格之科目與學分,得由各大學酌予抵免,並得提高編級。 抵免學分之審查由各大學自訂抵免學分規定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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