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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學生學籍共同處理規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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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學系修讀學士學位學生於第二學年開始前得申請轉系;於第三學年開始前申請者,得轉入性質相近學系三年級或性質不同學系二年級肄業;其因特殊原因,於第四學年開始前申請者,得轉入性質相近學系或輔系三年級肄業;其於更高年級申請者,依其已修科目與學分,得申請轉入性質相近學糸或輔系適當年級肄業。 碩士班、博士班研究生辦理轉系 (所) 之規定,由各大學自訂。 轉系 (所) 均以一次為限,並須完成轉入學系 (所) 規定之畢業條件,方可畢業。 同系 (所) 轉組者,比照前三項規定辦理。 降級轉系者,其在二系重複修習之年限,不列入轉入學系之最高修業年限併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大學學生學籍共同處理規則第6條,各學系修讀學士學位的學生在第二學年開始前可以申請轉系。在第三學年開始前申請的話,可以轉到性質相近的學系三年級或性質不同的學系二年級肄業。如果因為特殊原因在第四學年開始前申請,可以轉到性質相近的學系或輔系三年級肄業。如果在更高年級申請的話,根據已修科目和學分可以申請轉到性質相近的學系或輔系的適當年級肄業。 此外,碩士班和博士班研究生辦理轉系或轉所的規定由各大學自行訂定。轉系或轉所只能進行一次,並且必須完成轉入學系(所)規定的畢業條件才能畢業。同一學系內的轉組適用前三項的規定。降級轉系的情況下,在兩個系重複修習的年限不計入轉入學系的最高修業年限。 參考資料:大學學生學籍共同處理規則,教育部,修訂日期:2020年10月1日

  • 降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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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學生學籍共同處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大學學生學籍共同處理規則第 6 條規定:「各學系修讀學士學位學生於第二學年開始前得申請轉系;於第三學年開始前申請者,得轉入性質相近學系三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大學學生學籍共同處理規則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