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學生學籍共同處理規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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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學系辦理修讀學士學位學生轉系,其轉入年級學生名額,以不超過該學系原核定及分發新生名額之二成為度。 研究生轉系 (所) 之名額,由各大學自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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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大學學生學籍共同處理規則第7條的規定,各學系辦理修讀學士學位學生轉系時,轉入年級學生名額不得超過該學系原核定及分發新生名額的二成為度。而研究生轉系(所)之名額則由各大學自行訂定。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學系轉入學生的適當分配以及研究生轉系的彈性。這些規定的具體執行方式和轉系名額的分配方式,應該根據各校的實際情況而定。例如,學系轉入學生的名額分配應該考慮到原核定及分發新生名額的數量和學系的能力承受力等因素,以確保轉入學生和原有學生的平衡。同樣地,研究生轉系的名額訂定應該考慮到研究生的專業需求和研究領域的特殊性等因素。具體的名額分配方式和轉系程序應該根據各大學的章則或相關指引進行規定和執行。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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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