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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學生學籍共同處理規則
第 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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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學系辦理修讀學士學位學生轉系,其轉入年級學生名額,以不超過該學系原
核定
及分發新生名額之二成為度。 研究生轉系 (所) 之名額,由各大學自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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