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學生學籍共同處理規則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大學應於畢業生畢業後六個月內造具授予學位名冊及統計表 (如附件四) 報教育部。 各軍警學校應於應屆畢業學期內,造具應屆畢業生名冊、統計表 (同附件四) 及歷年成績表 (如附件五) 報請教育部覆核無異並驗印學位證書後,由各該校發給學位證書;並應於畢業生畢業後六個月內造具授予學位名冊(同附件四)、統計表及歷年成績表彙報教育部備查。 (編 註:附件四、五請參閱行政院公報第 1 卷 1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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