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學生學籍共同處理規則 第 2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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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大學應於畢業生畢業後六個月內造具授予學位名冊及統計表 (如附件四) 報教育部。 各軍警學校應於應屆畢業學期內,造具應屆畢業生名冊、統計表 (同附件四) 及歷年成績表 (如附件五) 報請教育部覆核無異並驗印學位證書後,由各該校發給學位證書;並應於畢業生畢業後六個月內造具授予學位名冊(同附件四)、統計表及歷年成績表彙報教育部備查。 (編 註:附件四、五請參閱行政院公報第 1 卷 1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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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大學學生學籍共同處理規則》第27條,各大學應在畢業生畢業後六個月內製作並報送教育部畢業生學位授予名冊和統計表(參見附件四)。軍警學校則需在畢業學期內製作應屆畢業生名冊、統計表(參見附件四)和歷年成績表(參見附件五),並報請教育部審核一致後印製學位證書,再在畢業生畢業後六個月內提交教育部製作的學位授予名冊、統計表和歷年成績表供備查。 附件四和附件五是行政院公報第1卷第14期的文件,其中包含學位授予名冊、統計表和歷年成績表的格式和範例。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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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