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大學學生學籍共同處理規則
第 2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各大學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二個月內,分別將前一學期退學生名冊暨統計表(如附件二) ,畢 (肄) 業校友更改姓名、出生年月日名冊 (如附件三) 彙報教育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