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學生學籍共同處理規則 第 2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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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大學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二個月內,分別將前一學期退學生名冊暨統計表(如附件二) ,畢 (肄) 業校友更改姓名、出生年月日名冊 (如附件三) 彙報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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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大學學生學籍共同處理規則第 26 條的規定,各大學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二個月內,向教育部彙報前一學期的退學生名冊和統計表。附件二是指退學生名冊和統計表的範本,而附件三是指畢業(或肄業)校友更改姓名和出生年月日的名冊。 這個規定的目的是讓教育部了解各大學學生的退學和畢業情況,以便統計和監督大學教育的狀況。這樣可以確保學生的學籍處理符合相關的法律和規定。教育部可以根據這些彙報資料,進一步了解各大學的學生動態和學籍管理情況,並在必要時提出建議或監督措施。 例如,如果教育部發現某個大學的退學率過高或畢業率過低,可能會要求該大學進一步檢討其學籍管理制度,並提出改善措施。這樣可以確保學生的權益得到保護,並提高大學教育的品質。這個規定的執行也有助於提高大學的透明度和負責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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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