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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學生學籍共同處理規則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學生因故申請休學,得由各大學一次准一學期、一學年或二學年。休學累計以二學年為原則,期滿因重病或特殊事故需再申請休學者,得由各大學酌予延長休學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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