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學生學籍共同處理規則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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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因故申請休學,得由各大學一次核准一學期、一學年或二學年。休學累計以二學年為原則,期滿因重病或特殊事故需再申請休學者,得由各大學酌予延長休學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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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大學學生學籍共同處理規則第9條規定,學生因故申請休學時,大學可核准其休學一學期、一學年或二學年。按照累計休學時間的原則,休學最長可累計二學年。如果因為重病或特殊事故需要延長休學時間,大學可以酌情延長休學年限。 參考資料:「大學學生學籍共同處理規則」九十三年十月三十日修正,教育部,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H0000021&FLNO=8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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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