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學生學籍共同處理規則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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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學生復學時,應入原肄業系 (所) 相銜接之學年或學期肄業。但學期中途休學者,復學時,應入原休學之學年或學期肄業。 前項原肄業系 (所) 變更或停辦時,各大學應輔導學生至適當學系肄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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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大學學生學籍共同處理規則第 10 條,當學生休學後復學時,應該進入原先休學的學年或學期繼續學業,這是為了確保學生有機會完成原本的學業。然而,如果原先的肄業系(所)已經變更或停辦,大學應該提供輔導,協助學生轉到適當的學系去完成學業。舉個例子,如果某位學生在大三的時候休學了一學期,然後決定要復學,根據這條規定,他應該進入原先的大三年級,繼續原本的學業。如果原先的肄業系(所)已經變更或停辦,大學應該協助他找到一個適當的學系去完成學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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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