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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大學學生學籍共同處理規則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休學生復學時,應入原肄業系 (所) 相銜接之學年或學期肄業。但學期中途休學者,復學時,應入原休學之學年或學期肄業。 前項原肄業系 (所) 變更或停辦時,各大學應輔導學生至適當學系肄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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