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學生學籍共同處理規則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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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學: 一、入學或轉學資格經審核不合者。 二、逾期未註冊或休學逾期未復學者。 三、操行成績不及格者。 四、修業期限屆滿,仍未修足所屬系 (所) 規定應修科目與學分者。 五、符合各大學自訂之退學標準者。 六、自動申請退學者。 七、其他依本規則規定應予退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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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大學學生學籍共同處理規則第 11 條,學生有以下情形之一者,應予退學: 1. 入學或轉學資格經審核不合者。 例子:一位學生申請轉學至某大學,但其先前就讀的學校的成績未達到轉學要求,所以其轉學資格經審核不合。 2. 逾期未註冊或休學逾期未復學者。 例子:一位學生因故逾期未在開學時註冊,或是休學期滿後逾期未返回學校復學。 3. 操行成績不及格者。 例子:一位學生的操行成績低於學校規定的及格標準。 4. 修業期限屆滿,仍未修足所屬系 (所) 規定應修科目與學分者。 例子:一位學生在修業期限屆滿後仍未完成所屬系 (所) 規定的必修科目和學分數量。 5. 符合各大學自訂之退學標準者。 例子:各大學依據自己的規定訂定了退學的標準,如果學生符合這些標準,則應予退學。 6. 自動申請退學者。 例子:一位學生自願申請退學,並提出退學申請,學校接受了這個申請。 7. 其他依本規則規定應予退學者。 例子:根據大學學生學籍共同處理規則的其他相關規定,學生因違反該規定而應予退學。 參考資料: - 行政院教育部 (2013) 大學學生學籍共同處理規則。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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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