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學生學籍共同處理規則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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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予退學學生得向學校申請發給修業證明書,但入學或轉學資格不合而退學者,不得發給任何修業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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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大學學生學籍共同處理規則第12條,符合退學條件的學生可以向學校申請發給修業證明書。但是,如果學生因入學或轉學資格不符合要求而被退學,則不得發給任何修業證明文件。這意味著該學生將無法獲得證明其在該大學修業的文件。範例情況可以是一名學生因轉學資格不符合要求而被退學,他將無法獲得該大學發給的修業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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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