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大學學生學籍共同處理規則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應予退學學生得向學校申請發給修業證明書,但入學或轉學資格不合而退學者,不得發給任何修業證明文件。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