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學生學籍共同處理規則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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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假借、冒用、偽造或變迼學歷證明文件入學者,應開除學籍。其他開除學籍之規定,由各大學自訂之。 開除學籍者,不得發給與修業有關之任何證明文件,並應專業案報請教育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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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大學學生學籍共同處理規則第13條,學生如果假借、冒用、偽造或變買學歷證明文件入學,大學應該開除其學籍。其他開除學籍的規定則由各大學自行訂定。被開除學籍的學生不得獲得與修業有關的任何證明文件,並且該情況應該報告給教育部備查。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學生在入學申請中冒用他人的學歷證明文件,該學生的行為違反了上述規定。根據這個規定,學校應該開除該學生的學籍,並且不得為該學生發放任何與修業有關的證明文件,而且應該將此案件報告給教育部備查。
- 偽造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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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