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學生學籍共同處理規則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學生假借、冒用、偽造或變迼學歷證明文件入學者,應開除學籍。其他開除學籍之規定,由各大學自訂之。 開除學籍者,不得發給與修業有關之任何證明文件,並應專業案報請教育部備查。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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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假借、冒用、偽造或變迼學歷證明文件入學者,應開除學籍。其他開除學籍之規定,由各大學自訂之。 開除學籍者,不得發給與修業有關之任何證明文件,並應專業案報請教育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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