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大學學生學籍共同處理規則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學生假借、冒用、偽造或變迼學歷證明文件入學者,應開除學籍。其他開除學籍之規定,由各大學自訂之。 開除學籍者,不得發給與修業有關之任何證明文件,並應專業案報請教育部備查。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