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學生學籍共同處理規則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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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規定應予退學或開除學籍學生,依學校學生申訴制度提出申訴者,申訴結果未確定前,不因申訴之提起,而停止原處分之報行。但在校生得繼續在校肄業。 前項受處分學生經校內申訴,未獲救濟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原處分經上級主管機關決定或行政法院判決顯係違法或不當時,各大學應另為處分。 依前項規定經各大學另為處分得復學之學生,因特殊事故無法及時復學時,各大學應輔導復學;其復學前之離校期間,並得補辦休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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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大學學生學籍共同處理規則第14條的規定,如果一個學生因應予退學或開除學籍而提出申訴,申訴結果尚未確定前,原處分不會因申訴而暫停執行,但在校生仍可以繼續肄業。如果受處分的學生校內申訴後未獲救濟,他們可以依法提起訴願和行政訴訟。如果該原處分經上級主管機關或行政法院判決顯示違法或不當,學校應重新進行處分。根據前述規定,如果經各大學重新進行處分後有資格復學的學生因特殊事故無法及時復學,學校應該提供相應的輔導,並允許他們在復學前進行休學。根據目前提供的資料,沒有直接相關的範例可以提供。
- 起訴名詞
- 行政訴訟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行政法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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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