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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學生學籍共同處理規則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規定應予退學或開除學籍學生,依學校學生申訴制度提出申訴者,申訴結果未確定前,不因申訴之提起,而停止原處分之報行。但在校生得繼續在校肄業。 前項受處分學生經校內申訴,未獲救濟者,得依法提起訴訴願行政訴訟;原處分經上級主管機關決定或行政法院判決顯係違法或不當時,各大學應另為處分。 依前項規定經各大學另為處分得復學之學生,因特殊事故無法及時復學時,各大學應輔導復學;其復學前之離校期間,並得補辦休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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