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學生學籍共同處理規則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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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成績分學業、操行二種,採百分記分法核計為原則,以一百分為滿分,各學系修讀學士學位學生以六十分為及格,研究生以七十分為及格。 學生成績得採等第記分法或「通過」、「不通過」之考評方式,等第記分法與百分記分法之對照表,由各大學共同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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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大學學生學籍共同處理規則第15條,學生成績一般以百分記分法核計,即以一百分為滿分。其中,修讀學士學位學生的及格分數為六十分,研究生的及格分數為七十分。 根據該規則,學生成績也可以採用等第記分法或「通過」、「不通過」的評估方式。而等第記分法與百分記分法的對照表,是由各大學共同訂定的。 舉個例子,如果某位學士學位學生的某門課的百分記分法成績是75分,則根據該規則,這位學生即為及格。另外,如果有學校的等第記分法對照表規定,75分對應的等第是「中等」,則這位學生的該門課的等第記分法成績也是「中等」。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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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