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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學生學籍共同處理規則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學生成績分學業、操行二種,採百分記分法計為原則,以一百分為滿分,各學系修讀學士學位學生以六十分為及格,研究生以七十分為及格。 學生成績得採等第記分法或「通過」、「不通過」之考評方式,等第記分法與百分記分法之對照表,由各大學共同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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