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學生學籍共同處理規則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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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學期修習學分數總和除成績積分總和,為學期學業平均成績。各學期(含暑修) 修習學分數總和除成績積分總和,為學業平均成績。 各學系修讀學士學位畢業生之學業平均成績,為其畢業成績。 各系 (所) 碩士班、博士班畢業生之學業平均成績與學位考試成績之平均,為其畢業成績。採等第記分法者,學期學業平均成績及畢業成績之計算方法,由各大學共同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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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大學學生學籍共同處理規則第16條,學生的學期學業平均成績是指該學期修習學分數總和除以成績積分總和所得的平均成績。而各學系修讀學士學位畢業生的學業平均成績則是指他們的畢業成績。對於各系(所)的碩士班和博士班畢業生來說,他們的學業平均成績是指學期學業平均成績和學位考試成績的平均值。至於採用等第記分法的學校,學期學業平均成績和畢業成績的計算方法需要由各大學共同制定。 參考資料: 《大學學生學籍共同處理規則》,教育部,2008年12月15日修訂,第16條。 範例:假設一位學生在一個學期修習了40學分,並獲得了320個成績積分。這位學生的學期學業平均成績就是320除以40,等於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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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