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學生學籍共同處理規則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學生學期修習學分數總和除成績積分總和,為學期學業平均成績。各學期(含暑修) 修習學分數總和除成績積分總和,為學業平均成績。 各學系修讀學士學位畢業生之學業平均成績,為其畢業成績。 各系 (所) 碩士班、博士班畢業生之學業平均成績與學位考試成績之平均,為其畢業成績。採等第記分法者,學期學業平均成績及畢業成績之計算方法,由各大學共同訂定之。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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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學期修習學分數總和除成績積分總和,為學期學業平均成績。各學期(含暑修) 修習學分數總和除成績積分總和,為學業平均成績。 各學系修讀學士學位畢業生之學業平均成績,為其畢業成績。 各系 (所) 碩士班、博士班畢業生之學業平均成績與學位考試成績之平均,為其畢業成績。採等第記分法者,學期學業平均成績及畢業成績之計算方法,由各大學共同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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