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學生學籍共同處理規則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學系修讀學士學位學生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二分之一者,應令退學。 各學系修讀學士學位之僑生、外國學生、海外回國升學之蒙藏生、原住民族籍學生、領有殘障手冊之視障、聽障、語言障礙及多重障礙學生、派外人員子女學生及符合教育部規定條件之大學運動績優學生,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三分之二者,應令退學。 學期修習科目在九學分以下者,得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 體育、軍訓 (護理) 選修課程學分數,應併入前三項學分數內核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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