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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學生學籍共同處理規則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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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學系修讀學士學位學生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二分之一者,應令退學。 各學系修讀學士學位之僑生、外國學生、海外回國升學之蒙藏生、原住民族籍學生、領有殘障手冊之視障、聽障、語言障礙及多重障礙學生、派外人員子女學生及符合教育部規定條件之大學運動績優學生,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三分之二者,應令退學。 學期修習科目在九學分以下者,得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 體育、軍訓 (護理) 選修課程學分數,應併入前三項學分數內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大學學生學籍共同處理規則第17條規定,各學系修讀學士學位學生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二分之一者,應令退學。另外,對於一些特定身份的學生,如僑生、外國學生、海外回國升學之蒙藏生、原住民族籍學生、領有殘障手冊之視障、聽障、語言障礙及多重障礙學生、派外人員子女學生及符合教育部規定條件之大學運動績優學生,要達到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三分之二,才應令退學。不過,如果學期修習科目在九學分以下,則可以不受前兩項規定之限制。此外,體育、軍訓(護理)選修課程的學分數應併入前三項學分數內核計。 根據我們的參考資料《大學學生學籍共同處理規則》,這些規定的目的是依據大學學生的學業表現來處理學生的學籍,並且對於學生學習能力的維護和學術發展起到一定的作用。此外,這些規定也考慮到了特定身份學生的不同情況,對他們的退學標準有所調整。 例如,根據教育部的《大專校院招收僑生辦法》規定,在招收僑生的大專校院中,對於僑生的學業成績要求可以有一定程度的寬鬆。又例如,在教育部的《大專校院招收外國學生辦法》中,對於外國學生的學業成績要求也可以有所彈性。 因此,根據以上的法規和相關資料,我們可以得出結論,大學學生學籍共同處理規則第17條的規定在保證學術品質的前提下,兼顧了不同身份學生的特殊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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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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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學生學籍共同處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大學學生學籍共同處理規則第 17 條規定:「各學系修讀學士學位學生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二分之一者,應令退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大學學生學籍共同處理規則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