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學生學籍共同處理規則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學生入學、轉學考試試卷,應由學校妥為保管一年,以備查考或備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調閱。 學生在校各種考試試卷,其保存時間由各大學自訂。 學生各項成績,應妥為登錄,並永久保存。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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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入學、轉學考試試卷,應由學校妥為保管一年,以備查考或備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調閱。 學生在校各種考試試卷,其保存時間由各大學自訂。 學生各項成績,應妥為登錄,並永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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