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學生學籍共同處理規則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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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學系修讀學士學位學生在規定修業期限屆滿前一學期或一學年,已修足該學系規定之科目及學分數,而不合提前畢業之規定者,仍應註冊入學,其應修學分數由各大學自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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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大學學生學籍共同處理規則第19條,各學系修讀學士學位學生在規定修業期限屆滿前一學期或一學年,已修足該學系規定之科目及學分數,而不合提前畢業之規定者,仍應註冊入學,其應修學分數由各大學自訂之。 根據教育部於2018年公布的《大學學生學籍共同處理規則》,第19條規定學士學位學生在修業期限屆滿前一學期或一學年,已經修足學系規定之科目及學分數,但不符合提前畢業的規定時,仍然需要註冊入學並繼續修讀相關課程。該條款也明確指出應修學分數是由各大學自行訂定的。 以範例來說,如果某個學系的規定是學士學位學生必須修滿120學分才能畢業,但某位學生在之前的學期已經修足了120個學分,且不符合提前畢業的規定,根據第19條的規定,該學生仍然需要註冊並繼續修讀相關課程。而該學系所要求的應修學分數就是該學系自行訂定的,可能因學系而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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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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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