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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學生學籍共同處理規則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學系修讀學士學位學生在規定修業期限屆滿前一學期或一學年,已修足該學系規定之科目及學分數,而不合提前畢業之規定者,仍應註冊入學,其應修學分數由各大學自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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