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學生學籍共同處理規則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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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學系修讀學士學位應屆畢 (結) 業生缺修學分,須延長修業期限之第二學期重修或補修者,第一學期得免予註冊,辦理休學,註冊者至少應選修一個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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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大學學生學籍共同處理規則第 20 條的解釋,每個學系的學士學位畢業生如果缺修學分,需要延長修業期限,可以在第二學期重修或補修。在第一學期期間,可以免註冊,辦理休學。如果選擇註冊的話,則至少需要選修一門科目。 參考資料: - 大學學生學籍共同處理規則 (https://depart.moe.edu.tw/ed2200/cp.aspx?n=2966C8B8F303D73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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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