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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學生學籍共同處理規則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學系修讀學士學位應屆畢 (結) 業生缺修學分,須延長修業期限之第二學期重修或補修者,第一學期得免予註冊,辦理休學,註冊者至少應選修一個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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