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學生學籍共同處理規則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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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成績之考核及學位之授予,依大學法、學位授予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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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大學學生學籍共同處理規則第 21 條,學生成績之考核及學位之授予,必須遵照大學法、學位授予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具體來說,這包括確保學生經修完應修課程並通過相關考試後方能獲得學位。該條規則的目的是確保學位的授予符合相關法律和法規的要求,並確保學生的學業成績評估和學位授予程序公正合理。 例如,在進行學生成績評估時,大學應按照相應的標準評估學生的學業成績,例如考試成績、論文評審和研究成果等。如果學生滿足了所要求的學業成績,並通過了其他相關要求,大學才能正式授予學位。 此外,大學在辦理學位授予時還應考慮到相關的法律和法規,例如大學法和學位授予法。學校必須按照這些法律和法規的要求進行相應的程序和審核,以確保學位授予的過程合法合規。 因此,根據大學學生學籍共同處理規則第 21 條,大學必須依據相關法律和法規評估學生成績並授予學位。大學的評估標準和授予程序應該公正合理,並確保符合相關法律和法規的要求。
- 核名詞
- 大學法法規
- 學位授予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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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