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學生學籍共同處理規則 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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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學新生姓名、出生年月日,應以身分證所載者為準。入學資格證件所載與身分證所載不符者,應即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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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大學學生學籍共同處理規則》第22條,當大學入學新生的姓名及出生年月日在身分證和入學資格證件上不符時,應立即進行更正。這意味著當新生的資料有任何錯誤時,學校必須立即更正該資料。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學生在身分證上的出生年月日是1998年7月1日,但在入學資格證件上被錯誤地列為1998年7月2日,根據這個規定,學校應該立即更正並將出生年月日修正為1998年7月1日,以確保學生的學籍資料正確無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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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