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學生學籍共同處理規則 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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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生及畢 (肄) 業校友申請更改姓名、出生年月日者,應檢具戶政機關發給之證件,報請原校辦理。 原畢 (肄) 業學校已停辦者,得逕報教育部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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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大學學生學籍共同處理規則第 23 條,學生或畢業校友如果要更改姓名或出生年月日,應該檢附由戶政機關發給的相關證件,並向原學校提出申請。如果原畢業校已停辦,則可以直接向教育部申請核辦。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在校生想要更改自己的姓名或出生年月日,他需要提供由戶政機關發給的相關證件,例如身分證或戶口謄本,然後向自己就讀的大學提出申請。另外,如果他已經畢業且所就讀的學校已經停辦,他可以直接向教育部申請核辦。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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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