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大學學生學籍共同處理規則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在校生及畢 (肄) 業校友申請更改姓名、出生年月日者,應檢具戶政機關發給之證件,報請原校辦理。 原畢 (肄) 業學校已停辦者,得逕報教育部辦。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