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 10 條
快速跳轉
校長遴選過程,在遴選結果未公布前,參與之委員及有關人員應嚴守秘密。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遴委會依法決議予以公開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 10 條,校長遴選過程中,參與的委員和相關人員需要嚴守秘密,直到遴選結果公布。然而,如果其他法律有另外的規定或者遴選委員會依法決議需要公開相關資訊,則不受此限制。 根據《國立大學法》第七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大學校長的遴選程序需要根據各大學的組織規程進行。例如,根據國立聯合技術學院的組織規程草案第十五條,該校校長的任期應為三年。此外,在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 7 條中,也規定了委員的組成方式,包括具有崇高學術地位的人士和教育部代表。 以上為參考資料相關內容,這些資料提供了有關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 10 條之解釋和運作方式的相關信息。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