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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遴委會就下列事項應單獨列案逐案審查,並以無記名投票方式作成決議: 一、依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與第四款規定審核候選人資格及選定校長人選。 二、依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作成解除委員職務或迴避之決議。 三、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議決應解除職務之遴委會委員參與決議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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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9條,遴委會在以下事項應單獨列案逐案審查並以無記名投票方式作成決議: 一、審核候選人資格及選定校長人選:遴委會應根據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與第四款規定,對候選人的資格進行審核,並根據該條規定選定校長人選。例如,遴委會可能會針對候選人的學術背景、經驗等進行評估,以確定其是否符合校長職位的要求。 二、解除委員職務或迴避決議:根據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遴委會可以根據情況作出解除委員職務或迴避的決議。例如,如果遴委會的委員涉嫌利益衝突或其他不當行為,遴委會可以決定解除其職務或要求其迴避。 三、解除職務的遴委會委員參與決議:遴委會在根據前條第二項規定作出解除職務決議時,應決定需要解除職務的委員是否可以參與該決議的有效性。換言之,如果某位委員涉嫌應該解除職務,遴委會需要議決該委員是否可以參與相關決議的效力。 以上資料參考自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最新版。
- 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與第四款條文
- 核名詞
- 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條文
- 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 3 條條文
- 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 7 條條文
- 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 8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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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