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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遠距教學實施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部得組成訪視小組,就遠距教學實施成效,至學校進行訪視或評鑑;其結果有缺失或不符合規定者,應通知學校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其情節,為下列處分: 一、減少其部分或全部之獎勵、補助經費。 二、禁止其開設部分或全部遠距教學課程。 三、停止以遠距教學方式授課之院、所、系、科、學位學程,其部分或全部之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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