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以上學校遠距教學實施辦法 第 10 條
本部得組成訪視小組,就遠距教學實施成效,至學校進行訪視或評鑑;其結果有缺失或不符合規定者,應通知學校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其情節,為下列處分: 一、減少其部分或全部之獎勵、補助經費。 二、禁止其開設部分或全部遠距教學課程。 三、停止以遠距教學方式授課之院、所、系、科、學位學程,其部分或全部之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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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專科以上學校遠距教學實施辦法》第10條規定,如果在訪視或評鑑中發現遠距教學實施成效有缺失或不符合規定,學校應被通知限期改善。若在限期內未能改善,可按情節採取下列處分措施:一、減少其部分或全部獎勵、補助經費;二、禁止開設部分或全部遠距教學課程;三、停止以遠距教學方式授課之院、所、系、科、學位學程的招生,可以適用部分或全部招生。根據此規定,當教育部訪視或評鑑遠距教學的成果不符合要求或有缺失時,學校可以受到上述處分。這些處分措施將依據情節的嚴重程度而有所不同,旨在促使學校改進遠距教學品質。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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