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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遠距教學實施辦法 第 7 條

  1. 1.學生修習遠距教學課程成績及格,且符合大學法施行細則專科學校法施行細則學分計算之規定者,由學校採認其學分,並納入畢業總學分數計算。
  2. 2.前項採計為畢業總學分數之遠距教學課程學分數,已超過畢業總學分數之三分之一而未超過二分之一者,學校應將校內遠距教學課程開設及品質確保之相關規定報本部審查准後,始得開設。
  3. 3.第一項採計為畢業總學分數之遠距教學課程學分數,不得超過畢業總學分數之二分之一。
  4. 4.學生以遠距教學方式取得之推廣教育學分申請學分抵免,其課程學分數已超過畢業總學分數之三分之一者,學校應造冊報本部備查。
  5. 5.下列學制班別經本部專案核准後,其畢業總學分數之計算,不受第三項規定之限制: 一、數位學習碩士在職專班。 二、境外地區招收境外學生之二年制專科班、學士班、碩士班及博士班。
  6. 6.前項學生學位證書應附記授課方式為遠距教學,並加註遠距教學課程學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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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專科以上學校遠距教學實施辦法第 7 條的主要內容如下: 1. 學生修習遠距教學課程成績及格,且符合大學法施行細則及專科學校法施行細則學分計算之規定者,由學校採認其學分,並納入畢業總學分數計算。 這條規定表示,學生修習遠距教學課程,只有在成績及格、且符合相關學分計算規定的情況下,學校才會承認這些學分,並將其納入畢業總學分數的計算之中。 範例:一位學生修習了遠距教學的課程,在經過評分後,成績合格並符合學分計算的規定,學校會把這些學分計算在他的畢業總學分數中。 2. 前項採計為畢業總學分數之遠距教學課程學分數,已超過畢業總學分數之三分之一而未超過二分之一者,學校應將校內遠距教學課程開設及品質確保之相關規定報本部審查核准後,始得開設。 這條規定表示,如果學生修習的遠距教學課程學分數已經超過畢業總學分數的三分之一但未超過二分之一,學校在開設校內遠距教學課程和確保品質之前,需要報告本部進行審查和核准方可開設。 範例:一所學校計劃開設一門校內的遠距教學課程,但學校已經有學生修習的遠距教學課程學分數已超過畢業總學分數的三分之一。在開設該課程之前,學校需要向本部報告該課程的開設計劃和品質保證相關規定,並經過審查和核准。 3. 第一項採計為畢業總學分數之遠距教學課程學分數,不得超過畢業總學分數之二分之一。 這條規定明確指出,第一條規定採計的遠距教學課程學分數不得超過畢業總學分數的二分之一。 範例:一位學生的畢業總學分數為120學分,他修習的遠距教學課程學分數最多不能超過60學分。 4. 學生以遠距教學方式取得之推廣教育學分申請學分抵免,其課程學分數已超過畢業總學分數之三分之一者,學校應造冊報本部備查。 這條規定指出,如果學生以遠距教學方式取得的推廣教育學分已經超過畢業總學分數的三分之一,學校應此造冊報告本部備查。 範例:一位學生參加了一門推廣教育的遠距教學課程,並且已經得到了超過畢業總學分數的三分之一的學分。學校需要記錄並報告相關資料給本部作為備查。 5. 下列學制班別經本部專案核准後,其畢業總學分數之計算,不受第三項規定之限制: 一、數位學習碩士在職專班。 二、境外地區招收境外學生之二年制專科班、學士班、碩士班及博士班。 這條規定表示,特定的學制班別經過本部專案核准後,其畢業總學分數的計算不受第三條規定的限制。 範例:一所學校開設了一個數位學習的碩士在職專班,該班別經過本部專案核准後,學生在畢業總學分數的計算中,不需受到第三條規定的限制。 6. 前項學生學位證書應附記授課方式為遠距教學,並加註遠距教學課程學分數。 這條規定要求學生的學位證書上應注明授課方式為遠距教學,並加註該學生修習的遠距教學課程的學分數。 範例:一位學生完成了他的學位學程,獲得了學位證書,證書上注明他所修習的課程是以遠距教學方式進行的,並且注明他修習的遠距教學課程的學分數。 參考資料: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遠距教學實施辦法 (最新修訂日期:202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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