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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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所提供之各項證件,有偽造、變造、冒用等不實情事,經調查屬實者,應予撤銷其學歷之採認。獲錄取者,撤銷其入學許可;已註冊入學者,撤銷其學籍,且不發給與修業有關之任何證明文件;畢業後發現者,撤銷畢業資格,並請申請人繳還及註銷學位證書;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依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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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第11條,如果申請人提供的證件被發現有偽造、變造、冒用等不實情事,經調查核實屬實的話,相關的學歷採認應予以撤銷。對於已經被錄取但尚未入學的申請人,入學許可應被撤銷;對於已經註冊入學的學生,學籍應被撤銷,且不應發給與修業有關的任何證明文件;對於已經畢業的學生,如果發現有上述情事,畢業資格應被撤銷,並要求申請人繳還和註銷學位證書;對於涉及刑事責任的情況,應移送檢察機關依法處理。 參考資料:《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第11條
- 偽造名詞
- 變造名詞
- 撤銷名詞
- 註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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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