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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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學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採認: 一、經函授方式取得。 二、各類研習班所取得之修課證書(明)。 三、取得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未獲得博士學位,申請採認相當於碩士學位資格。 四、未經註冊入學及修業,僅以論文著作取得博士學位。 五、名(榮)譽學位。 六、非使用中文之國家或地區,以中文授課所頒授之學歷。但不包括高級中等學校學歷。 七、未經本部核定,在我國所設分校、分部及學位專班,或以國外學校名義委託機構在國內招生授課取得之學歷。 八、以遠距教學方式取得之學歷不符第七條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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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第10條,以下是對不予採認國外學歷的情形進行逐條釋義: 一、經函授方式取得: 指的是透過書面或郵寄等非實體教室的方式進行教學和學習,不包括數位化媒體和遠距教學方式。這意味著函授方式取得的學歷不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的標準。 二、各類研習班所取得之修課證書(明): 指的是在研習班或進修學校報名參加課程並經修業後所獲得的證書。這些證書不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的標準。 三、取得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未獲得博士學位,申請採認相當於碩士學位資格: 指的是未取得博士學位但已具備博士候選人資格的情況下,申請將該學歷視為碩士學位資格。根據此條款,該情況下的學歷不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的標準。 四、未經註冊入學及修業,僅以論文著作取得博士學位: 指的是未進行正式的註冊入學和修業,僅通過研究論文的撰寫而取得的博士學位。這樣的學位不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的標準。 五、名(榮)譽學位: 指的是授予個人在特定領域或對社會有傑出貢獻的榮譽學位。這樣的學位不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的標準。 六、非使用中文之國家或地區,以中文授課所頒授之學歷。但不包括高級中等學校學歷: 指的是在非使用中文的國家或地區,使用中文進行授課並頒發的學歷。然而,這條款並不適用於高級中等學校學歷。 七、未經本部核定,在我國所設分校、分部及學位專班,或以國外學校名義委託機構在國內招生授課取得之學歷: 指的是未經教育部核定,在國內所設立的分校、分部或學位專班,或是以國外學校的名義委託機構在國內招生和授課所獲得的學歷。這樣的學歷不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的標準。 八、以遠距教學方式取得之學歷不符第七條規定者: 指的是透過遠距教學方式取得的學歷,如果不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第七條的相關規定,則不符合採認的標準。 以上釋義根據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第10條的內容,參考資料為教育部公告之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發布時間為最新一版。 參考資料: 教育部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 非名詞
- 核定名詞
- 第七條條文
-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第 7 條條文
-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第 8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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