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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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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各校辦理國外學歷採認,除藝術類文憑,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查證後採認外,應依下列程序為之: 一、國外高級中等學校學歷或已列入參考名冊之國外學校學歷,由各校依本辦法規定採認。 二、未列入參考名冊之國外學校學歷,各校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查證後採認。
  2. 2.前項採認如有疑義時,學校應組成學歷採認審議小組進行採認;該小組之組織及運作規定,由學校定之。
  3. 3.經前項學校審議小組審議後仍無法逕行採認者,學校得敘明疑義,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送本部協助。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第8條,大學辦理國外學歷的採認程序需按照以下步驟進行: 1. 學校可以直接採認列入參考名冊之國外高級中等學校學歷或國外學校學歷,並依照辦法進行採認。 2. 若該學歷未列入參考名冊,學校則需依照辦法進行查證後進行採認。 另外,若對於上述採認有任何疑義,學校應成立學歷採認審議小組進行審議,該小組的組織和運作規定由學校自行訂定。 3. 如果經過學校審議小組的審議後仍無法直接進行採認,學校可以提出疑義並附上相關的證明文件送交教育部協助處理。 參考資料:教育部修正「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公告事項 相關範例:根據2015年教育部公告資料,大學可以直接採認已列入參考名冊之國外學校學歷,例如美國哈佛大學。若學生持有哈佛大學的學位證書,大學可以根據該名單進行直接採認。另一方面,對於未列入參考名冊之國外學校學歷,例如較不知名的海外學校,大學則需進行查證後採認。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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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第 8 條規定:「各校辦理國外學歷採認,除藝術類文憑,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查證後採認外,應依下列程序為之: 一、國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