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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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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第二款所定修習課程,如以遠距教學方式修習,取得國外學校學歷者,應在符合第四條第一款規定之學校修習科目學分,或經由國際學術合作在國內大學修習學分,其學分數並符合國內遠距教學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照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第7條,第4條第2款的規定,如果以遠距教學方式修習課程並取得國外學校的學歷,必須在符合第4條第1款的規定下修習相應的科目學分,或者通過國際學術合作在國內大學修習學分,且學分數要符合國內遠距教學的規定。 舉例來說,如果一名學生透過遠距教學方式在美國的華爾登大學修習課程並取得學位,他必須在該學校符合遠距教學規定的科目下修習學分,或者通過國際學術合作在國內其他大學修習學分,並且所修習的學分數也必須符合國內遠距教學的規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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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第 7 條規定:「第四條第二款所定修習課程,如以遠距教學方式修習,取得國外學校學歷者,應在符合第四條第一款規定之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