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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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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第四條第二款所稱修業期限,指申請人停留於當地學校之修業時間,其規定如下: 一、持高級中等學校學歷者,累計修業時間應符合當地國學制之規定。 二、持學士學位者,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三十二個月。 三、持碩士學位者,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八個月。 四、持博士學位者,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十六個月。 五、碩士、博士學位同時於同校系(所)修習者,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二十四個月。 六、以專科學校畢業學歷或具專科學校畢業同等學力進修學士學位者,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十六個月。
  2. 2.前項修業期限,各校應對照國內外學制情形,以申請人所持國外學歷當地國學制、修業期間學校行事曆及入出國紀錄等綜合判斷,其所停留期間屬學校正規學制及行事曆所示修課時間者,不予採計。
  3. 3.修讀學士學位表現優異者,其修業期限,得由各校衡酌各該國外大學學制規定及實際情況,予以酌減。
  4. 4.符合特殊教育法所稱身心障礙者,其修業期限,得由各校衡酌各該國外大學學制、身心障礙程度及其他實際情況,予以酌減。
  5. 5.經由國際學術合作模式,同時在國內外大學修讀同級學位者,不得全程於國內大學修業;其修業期限,得累計其停留於各當地大學之修業時間,並應符合下列規定,不適用第一項規定: 一、持學士學位者,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三十二個月。 二、持碩士學位者,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十二個月。 三、持博士學位者,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二十四個月。
  6. 6.前項申請人於國內外大學修習之學分數,累計應各達獲頒學位所需總學分數之三分之一以上。
  7. 7.申請人修業時間達第一項或第五項所定修業期限三分之二以上,其修業期限得由學校就申請人所持國外學歷當地國學制、修業期間學校行事曆、入出國紀錄及國內同級同類學校學制等綜合判斷是否符合大學入學同等學力後予以採認。
  8. 8.申請人入學所持國外學歷依國外學校規定須跨國(不包括我國)修習者,由申請人出具國外學校證明文件並經學校查證認定後,其跨國之修業期限得併計為第一項所定之當地修業期限,且該跨國修習學校應符合第四條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之規定。
  9. 9.申請人持國內大學與國外大學合作設立經本部專案核定之學位專班學歷入學者,其停留國內大學之修業期限得併計為第一項及第五項所定之修業期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第6條,修業期限的規定如下: 1. 根據第一項規定,不同學歷的申請人的修業期限有所不同。持高級中等學校學歷者需符合當地國學制的規定。持學士學位者的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30個月。持碩士學位者的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8個月。持博士學位者的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16個月。碩士和博士同時修讀並在同一校系(所)修習者,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24個月。以專科學校畢業學歷或具專科學校畢業同等學力進修學士學位者,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16個月。 2. 第二項規定,學校應根據申請人持有的國外學歷當地國學制、修業期間的學校行事曆以及入出國紀錄等綜合判斷,來判定其停留期間是否符合學校的正規學制和行事曆中所示的修課時間,如果不符合,則不予採計。 3. 第三項規定,修讀學士學位表現優異者的修業期限可以由學校據實際情況和該國外大學的學制規定進行酌減。 4. 第四項規定,符合特殊教育法所稱身心障礙者的修業期限可以由學校酌減,並根據身心障礙程度和其他實際情況進行評估。 5. 第五項規定,透過國際學術合作模式,在國內外大學同時修讀同級學位的申請人不得全程在國內大學修業,其修業期限可以累計其停留於各當地大學之修業時間,並需符合所規定的修業期限。 6. 第六項規定,申請人在國內外大學修習的學分數至少要達到獲頒學位所需總學分數的三分之一以上。 7. 第七項規定,申請人的修業期限達到第一項或第五項所定修業期限的三分之二以上,學校可以根據申請人所持的國外學歷當地國學制、修業期間的學校行事曆、入出國紀錄以及國內同級同類學校學制等綜合評估是否符合大學入學同等學力的標準。 8. 第八項規定,申請人持有的國外學歷需要在國外學校的規定下進行國際學術合作跨國修習,根據申請人提供的國外學校證明文件與學校的查證認別,其跨國修習期限可以併計為當地修業期限,並需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的規定。 9. 第九項規定,申請人持國內大學與國外大學合作設立的經本部專案核定的學位專班學歷入學者,其停留在國內大學的修業期限可以併計為第一項和第五項所定的修業期限。 以上資料來自教育部「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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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第 6 條規定:「第四條第二款所稱修業期限,指申請人停留於當地學校之修業時間,其規定如下: 一、持高級中等學校學歷…」(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