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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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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請人申請國外學歷採認,應自行檢具下列文件,送各校辦理: 一、國外學歷證件及歷年成績證明影本一份。 二、包括國外學歷修業起迄期間之入出國主管機關發之入出國紀錄一份。但申請人係外國人或僑民者,免附。 三、其他學校規定之相關文件。
  2. 2.前項第一款文件,受理學校得逕向申請人國外畢業學校查證、函請我國駐外館處協助查證,或請申請人辦理驗證。
  3. 3.第六條第八項及第九項之申請人,得以經當地國政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教育專業評鑑團體出具之證明文件代替第一項第二款資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第 5 條規定了申請人在申請國外學歷採認時需要提供的文件。根據該條規定,申請人應當自行檢具下列文件並送各校辦理: 1. 國外學歷證件及歷年成績證明影本一份。 2. 包括國外學歷修業起迄期間之入出國主管機關核發之入出國紀錄一份。其中,若申請人為外國人或僑民者,則不需要附上此文件。 3. 其他學校規定之相關文件。 此外,根據本條規定第二項,受理學校可以直接向申請人的國外畢業學校查證,也可以函請我國駐外館處協助查證,或者要求申請人自行辦理驗證。 對於符合第六條第八項和第九項要求的申請人,可以使用當地國政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的教育專業評鑑團體所出具的證明文件來替代第一項第二款所要求的資料。 這些規定可以幫助大學清楚了解、檢視和核實申請人所提供的國外學歷資料的真實性和有效性,以便做出正確的國外學歷採認決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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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第 5 條規定:「申請人申請國外學歷採認,應自行檢具下列文件,送各校辦理: 一、國外學歷證件及歷年成績證明影本一份…」(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