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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申請人申請國外學歷採認,應自行檢具下列文件,送各校辦理: 一、國外學歷證件及歷年成績證明影本一份。 二、包括國外學歷修業起迄期間之入出國主管機關發之入出國紀錄一份。但申請人係外國人或僑民者,免附。 三、其他學校規定之相關文件。
  2. 前項第一款文件,受理學校得逕向申請人國外畢業學校查證、函請我國駐外館處協助查證,或請申請人辦理驗證。
  3. 第六條第八項及第九項之申請人,得以經當地國政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教育專業評鑑團體出具之證明文件代替第一項第二款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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