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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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各校辦理國外學歷查證,應由申請人出具授權查證之同意書及相關文件。
- 2.各校向申請人國外畢業學校查證,或函請駐外館處協助查證申請人所持國外學歷之項目如下: 一、入學資格。 二、修業期限。 三、修習課程。 四、當地國政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教育專業評鑑團體對學校認可情形。 五、其他必要查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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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第9條: 1. 學校辦理國外學歷查證時,必須取得申請人的同意書和相關文件。 2. 學校可以向申請人所持國外學歷的畢業學校進行查證,或者函請駐外館處協助查證以下項目: - 入學資格 - 修業期限 - 修習課程 - 當地國政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可之教育專業評鑑團體對學校認可情形 - 其他必要的查證事項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申請人要求大學承認他在美國某大學的學位,大學可以向該申請人所持的畢業證書上的學校進行查證,以確定該學校是否為美國政府或相關教育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同時,大學也可以審查該申請人在該學校修習的課程內容和修業期限,以確定是否滿足大學的相關要求。根據這些查證結果,大學可以決定是否承認該申請人的國外學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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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