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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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各用人或考試機構採認國外學歷者,得由各該主管機關參照本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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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第 12 條,國內各用人或考試機構採認國外學歷時,可以參照該辦法的規定進行辦理。這表示國內用人或考試機構在採認國外學歷時應該要依照該辦法的相關規定進行,以確保採認程序的公平性與合法性。 參考資料: -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第 12 條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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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