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大學合併推動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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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大學合併後,其校長之選任、組織規程之修定程序及學校未確實執行合併計畫之處理,依專科以上學校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第二十七條及二十九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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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立大學合併推動辦法第12條,國立大學在合併後,應依專科以上學校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第27條及第29條的規定處理校長的選任、組織規程的修定程序以及學校未確實執行合併計畫的處理事項。根據以上法規,國立大學合併後應該依法確實進行校長的選任和組織規程的修定,並且處理好未確實執行合併計畫的相關事項。 【參考資料】 - 專科以上學校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修正日期:2015/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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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