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大學合併推動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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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立大學合併推動辦法第8條規定,當大學合併計畫通過專科以上學校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第三條的程序審查後,該計畫需由大學本部報請行政院核定。 舉例來說,如果國立大學A和國立大學B計劃進行合併,他們需要按照專科以上學校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第三條所規定的程序進行審查。一旦審查通過,合併計劃需要由國立大學A和國立大學B的本部報請行政院核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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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