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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大學合併推動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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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合併計畫,依專科以上學校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第三條所定程序審查通過後,由本部報行政院核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立大學合併推動辦法第8條規定,當大學合併計畫通過專科以上學校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第三條的程序審查後,該計畫需由大學本部報請行政院核定。 舉例來說,如果國立大學A和國立大學B計劃進行合併,他們需要按照專科以上學校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第三條所規定的程序進行審查。一旦審查通過,合併計劃需要由國立大學A和國立大學B的本部報請行政院核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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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大學合併推動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立大學合併推動辦法第 8 條規定:「前條合併計畫,依專科以上學校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第三條所定程序…」(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立大學合併推動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